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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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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輔導計畫徵選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4
    容:
    所提供之實物、 影像、照片及說明等相關資料,授權主辦單位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 及日後表揚或宣傳推廣之用。 參與「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輔導計畫」所提供之實物、影像、照片及說明等相關資料,授權主辦單位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及日後表揚或宣傳推廣之用。
  • 2.
    題:
    「114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2
    容:
    本計畫僅補助業務費,屬一級用途別科目,爰業務費項下之各二級 用途別科目間須勻支者,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推展費及雜支 外,不論數額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核定。遊覽車租金至多補助每日每車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且必須敘明租 用車輛之使用用途。每天以 24,560 元為 限,且必須敘明租用場地之使用用途。 二一-二○ 權利使用 費 1.編列車輛(不包括特殊用途車輛)油料預算應註明車牌號碼,且不得 編列私有車輛油料之預算。
  • 3.
    題:
    農業部第四屆農村領航獎選拔表揚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3-13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得無償運用獲獎者及推薦單位所提供之實 物、影像及說明等相關資料,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所送 資料不予退還。
  • 4.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m 2 ) 土地 權屬 變更前使照使用用途 使用現況 □公有 □私有 (同意該設施物於本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期限內,需符合帶動整體休閒農業產業發展為用途,並以公眾使用為目標。同意該設施物於本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期限內,需符合帶動整體休閒農業產業發展為用途,並以公眾使用或吸引遊客前往為目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5.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五)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 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出版品、 學術研究或用於推廣行銷之用途,獲本補助之單位(個人) 於簽約時須備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過去會在什麼情境使用和拿來做什麼用途? 5. 鄰近有哪些社區也具有該項文化技藝? 在素材、型態、用途上是否改變過? 2. 該項文化技藝還有其他附屬應用方式?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 6.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 7.
    題:
    114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9
    容: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 8.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7
    容: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 9.
    題:
    本署11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區域農遊軸帶整合推動亮點行銷計畫(競爭型)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直轄市、縣(市)府共同辦理計畫研堤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09
    容:
    農遊軸帶整合推動亮點行銷計畫辦理公共設施 土地使用切結書 獲本計畫補助興建或整建之硬體設施,檢附共同合作意向書註,同意該設施物於 本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期限內,需符合帶動整體農業旅遊產業發展為用途,並 以公眾使用或吸引遊客前往為目標。
  • 10.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九、各分署核定各計畫經費後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 經報本署核定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 可提報變更計畫,經各分署核准後,始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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