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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但須手動輸入生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務部登入畫面 申報人點選法務部【進入本網站】然人憑證登入畫面 申報人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PINCODE、驗證碼後,點選登入,別身分登入畫面 申報人透過行動身分識別登入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驗證碼後,點選QRCode,會跳出QRCode視窗,若配偶或子女為外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居留統一證號及 國籍欄請擇一輸入。申報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55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居留證統一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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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但須手動輸入生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務部登入畫面 申報人點選法務部【進入本網站】然人憑證登入畫面 申報人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PINCODE、驗證碼後,點選登入,別身分登入畫面 申報人透過行動身分識別登入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驗證碼後,點選QRCode,會跳出QRCode視窗,若配偶或子女為外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中華民國居留證 號及國籍欄請擇一輸入。出生 年月日 民國55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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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為營利事 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 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 人之姓名,及公職人員、本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人員於該營利 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 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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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載明 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公職人員、本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人員於該營利事業、非營 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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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通知日期 通知人: (簽名蓋章) 7024 法人或團體使用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申 請 人 法人或團體名稱 事業統一編號 管理人或代表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 絡 地 址 聯絡電話 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 姓名 服 務 機 關 應迴避事項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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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申報人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PINCODE、驗證碼後,點選登入,可採自然人憑證授 權或紙本授權配偶 僅提供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 證號碼」進行授權服務。請確認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 錯漏情形。 請各級政風機構協助初步 檢視下列事項: 授權作業常見問題 Q:偶及未成年子女基本資料表 身分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 統一證 號) 申報人 服務機關申報人之配偶)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 統一證號 ) 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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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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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貳、個別事項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 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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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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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條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並應記載其服務機關、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