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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19
- 內容:
- 不僅接觸醫學知識、瞭解醫院在廉能誠信方面所做的努力,及感受機構致力追求綠色環境、社會責任與企業治理(ESG),達行銷ESG概念及優養人才之雙贏目標。不僅接觸醫 學知識、瞭解醫院在廉能誠信方面所做的努力,及感受機構致 力追求綠色環境、社會責任與企業治理(ESG),達行銷ESG概念 及優養人才之雙贏目標。 若您有勾選以上除了無以外之任一項目,請您詳述應注意事 項及往常就診醫療機構全銜: (三) 您最近六個月內曾受過傷或動過各類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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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4
- 內容:
- list=PLTpYQm9I7B0ZtwrhvHCJi4UUZC-cCqtnA&index=8 20 詐騙套路來解密系列 -【反詐騙宣導_綜藝天后白冰冰-假冒公務機構】 白冰冰 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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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每年度申報人可授權法務部向相關機構調取就(到)職及定期申報財產資料,共計8批次供申報使用。各項財產申報作業均請臺端自行向稅務、地政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逐筆查調後據實申報,倘造成不便,如地政機關、交通監 理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分別查明「申報(基準)日」 當日之所有財產狀況, 存款 一、 至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 農會、漁會、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有價證券: 可分別向受託買賣機構、受託投資機構、發行公司申請「申報 (基準)日」當日之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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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1-13
- 內容:
- 邇來有些機構因疏未注意機關業務具機敏性,於繕發公文時未採取相應之保密措施,致機敏資料產生外洩風險,引發負面輿論效應,為避免類案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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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申報表-存款 存款-存放機構選單 金融機構總行、金融機構分行可使用下拉選單或模糊查詢進 行輸入,也可選擇自行輸入。 申報表-有價證券(債券) 有價證券-債券買賣機關選單 填寫債券買賣機構,按【機構選單】,透過下拉選單方式選 擇金融機構類別、總行以及分行或選擇類別後,透過模糊查 申報表-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 有價證券-基金受託投資機構選單 填寫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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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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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稱董事長、總經理、副 董事長、副總經理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 長,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 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稱秘書長、 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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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 長 政務人員矯正學校 校長、副校長;其 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副 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 之民意代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 任其出資、捐助之 私法人之董事、副主 官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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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過新臺幣2000元§ 14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4Ⅲ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3 借貸、邀集 或參加合 會、擔任財 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 §16Ⅰ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知會政風機構§ 16Ⅰ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 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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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而無影 響特定 權利義 務之虞 時得受 贈之 § 4但 書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 前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 處理 §5Ⅰ 後 屬公務禮儀 §4 、§2④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②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