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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不動產(土 地、建物) 一、 已登記建物: (一) 向地政機關申請本人、 因買賣等有償取得之不動產: (1) 土地: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 (2) 房屋: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 因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之不動產: (1) 土地:得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 註 ) 或以市 價申報。 註: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查詢方式如下: 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查詢」/「公告土 地現值及地價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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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申報表-土地 1.建物(房屋)坐落之土地應填載於此。 2.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 3.若一筆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以阿拉伯 數字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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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B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欲 變更其私人山坡地為建築用地,以利經營大型度假村,惟 受限於水土保持規定,部分工程項目無法核准由私人建 造,爰向甲表示希利用A分局經費在其私人土地上鋪設混 凝土路面及安全護欄,甲遂於勘查紀錄表上記載不實之日 期、農路編號及工程地現況,促使該工程通過水保局審 查,經A分局依程序辦理委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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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癸係L 能源公司及M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在該鄉從 事土地開發等仲介業務,並擔任鄉長壬向特定廠 商收取賄款之「白手套」;申係N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Q公司與L能源公司合作,規劃在該 鄉申設「漁電共生型」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 能光電系統案場,委託戍取得所需土地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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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異議複查工作,關係農民權益,數十年來跑遍台東各處山坡地,包含蘭嶼鄉,椰油、漁人、紅頭等僻遠村落,辦理異議複查為民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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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B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欲 變更其私人山坡地為建築用地,以利經營大型度假村,惟 受限於水土保持規定,部分工程項目無法核准由私人建 造,爰向甲表示希利用A分局經費在其私人土地上鋪設混 凝土路面及安全護欄,甲遂於勘查紀錄表上記載不實之日 期、農路編號及工程地現況,促使該工程通過水保局審 查,經A分局依程序辦理委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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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希望水保局在發包前尌取得土地同意權。 2 5 (1)外面等招標的地方悶熱, 1 5 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並沒有先取得土地及土地 地上物,發包常常遇到用地問題,推延發包期程。 1 6 上網等標期。 5 6 雖已取得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惟開工後部分地主反 悔,致無法依圖說施作。 B5 如果遇到這樣,都會會同會勘,簽土地同意書。 B1 但是同意完後,復原的東西也沒有圖,要復原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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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回應 情形 土地使用同意書確認相關之內部流程,本局業於103年10 月8日召開「農村再生公共設施作業處理相關事宜研商會議」議有關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後,無法順 利取得全部土地同意書時之辦理措施,如下: 1.大部分土地同意書無法取得,僅剩單一受益對象時,建議 逕予取消該案件,俟社區凝聚共識後再行辦理。局部土地同意書無法取得,惟非僅剩單一受益對象時,涉 及該案件施作後是否仍具公益性、整體性疑義,建議執行 單位循內部簽報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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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不含土地取得 費用。 無 非補助款 社區自辦 僱工購料 50萬元 103% 土地取得不易 30 3.3% 申請時間太短 21 2.3% 申請時需先準備自籌款,2%)及土地取得不易(10.1%)則再次之。顯示,未來相關單位若要提 升農再社區申請僱工購料之意願,2% 土地取得不易 13 10.1% 後續維護、維修不易 6 4.不見得完全依照社區 需求決定;部分剛參與農村再生計畫的受訪者則提到土地取得不易的問題, 且提到土地同意書的取得必須在提案階段完成,若該計畫未通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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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報導即披露:「特定農業區因為土地區位良好,大多有重劃道路 和完整的灌排水路,且因耕地的流失具有不可逆性,其重 新回復為可耕作土地的機率將非常的低,而非農業使用土地價格又相對較高的情 況下,耕地所有者更無意將耕地回復為原來農業使用,農地流失成為必然的趨 勢。 在1973年前的土地政策後,包括三七五減租、兯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解決 農地地權分配問題,雖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當時的土地法第30條也同樣規定:「私有農地所 有權的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