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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6條規定,針對崩塌地及土 石流區域,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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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標題:
- 農村再生政策方針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貳、 依據為整體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打造「活力、健康、幸福」的希望農村,特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6條規定研訂本方針,以指導農村再生總體計畫、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規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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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公、教、政務人員(含其遺族)可以申請設立專戶,專供退撫給與存入; 上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設立退撫給與專戶,本機關特予證明上開領受人係支領舊制退撫給與人員,請惠予同意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上開領受人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 規定,申請設立退撫給與專戶,本機關特予證明上開領受人係支領舊制退撫給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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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條規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同時配合本辦法第六條規 定,為使新制發放機關(即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每月二 十日可自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參照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五款、第 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務人 員於本法生效前、後退休者,如領有 社會保險年金,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辦理,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未於每 年十二月檢送資料者 二、考量大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生修 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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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農村再生條例」第 9條至14條規定,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強化農村社區由下而上的共同 參與制度,依農村社區土 地重劃條例第30條規定以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 管理機關,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工作;依上開條例第 29條規定,抵費地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 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用。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所需經費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7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支用,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利用者,是 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ˇ ˇ 8、風險管理 是否對計畫內容進行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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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標題:
- 108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 資料來源:
- 施政目標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 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檢查;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工作,並提供各種山坡地違規開發資訊之通報管道, 三、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 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檢查;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工作,並提供各種山坡地違規開發資訊之通報管道,並對縣市政府實施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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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標題:
- 109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 資料來源:
- 施政目標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檢查;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工作,並提供各種山坡地違規開發資訊之通報管道, 三、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檢查;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工作,並提供各種山坡地違規開發資訊之通報管道,並對縣市政府實施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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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兩岸條例第33條與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均無違 背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法增修條文第11條無違,亦無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 (二) 中國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禁止公告之村級行本院判斷: ㈠按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私益 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要件者,立法機關得以 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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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題:
- 利衝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復依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 號函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 明」意旨,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利衝法修正施行後, 已向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但未依該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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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增訂辦理政風業務之定義。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 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自 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 列事項: •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 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