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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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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 62.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4 條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 63.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05-16
    容:
    一、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條第五 款規定,特定水土保 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 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
  • 6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2-14
    容:
    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 會中興新村整體規劃 等專案辦理宿舍配 住,及保障各專案公 告申請期間已提出宿 舍需求者之權利,增 訂第五款優先適用核 配排序及排除參加該 次配住資格之規定。
  • 6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1-31
    容: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本署及各分署蒐集非 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 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 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 款所列事項。本局及各分局蒐集非 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 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 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 款所列事項。
  • 6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前項次低標廠商如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則應決標於該次低標廠商,其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之情形者,則不發還其押標金。
  • 6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有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先行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補正,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逾一年未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者。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 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通知限期補繳。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通知限期補繳。
  • 68.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 69.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2. 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 間改善: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不再由區域 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 爰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1.農村生態資源調 查:認識農村自然 資源與生態特色,刪除細部列舉 文字,酌修現行規定第 五款第三目。五、補助基準及自籌款比率 如下:(一)
  • 70.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為 符合實務辦理需求,轉 型調整為技藝保存與 技藝活用,另由本署對 應計畫辦理,不再由區 域亮點總平臺提案審 查,爰刪除第五款,第 六款配合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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