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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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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113年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_營造業減災專題演說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內容簡介:為引導各單位自主推動職場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各事業單位雇主應負責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之規定,使勞工周知秉持安全第一、健康至上的理念,推動相關活動措施、落實職場安全衛生,
  • 62.
    題:
    藝術之花走進「小法國」
    資料來源:
    水土保持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1957年公賣局為開發釀酒事業,委託外埔農民成立釀酒葡萄種植專業區,現雖已停止收購,但外埔葡萄產值、產量與葡萄酒莊密度依然名列臺灣前段班,有「小法國」之稱;
  • 63.
    題:
    彰化縣埔鹽鄉大有社區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彰化縣埔鹽鄉大有社區李佳緣農村領航獎-農‧好青李佳緣大學時就讀台中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藉由汲取學校的專業智識,持續協助完善社區關懷據點的工作,不僅辦理、推廣社區日間托老中心,規劃「活躍老化」等銀髮族健康課程,
  • 64.
    題:
    臺東縣金鋒鄉賓茂社區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高世忠開始自己的紅藜和小米產銷事業。最初,他的包裝只是簡單的塑膠袋,無法吸引市集上的消費者。
  • 65.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北部場次(空間規劃與水土保持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縣(市)刻正積極辦理國土計畫體制之子法規範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業務,其有關會議及審議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亦有相關業務與角色。
  • 66.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中部場次(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農村建設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縣(市)刻正積極辦理國土計畫體制之子法規範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業務,其有關會議及審議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亦有相關業務與角色。
  • 67.
    題:
    水土保持因應國土計畫策略之教育訓練課程南部場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與水土保持業務之關聯與實務)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4-10-23
    容:
    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縣(市)刻正積極辦理國土計畫體制之子法規範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業務,其有關會議及審議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亦有相關業務與角色。
  • 68.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銀行」或「證券商」。 5. 債務-注意事項 申報表-事業投資 1.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 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3.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 69.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 70.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稱董事長、總經理、副 董事長、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 長,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 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稱秘書長、 主任秘書、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 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 利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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