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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三、申請單位資格:(一)「簡易型」:十三、經費核撥及核銷:(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 屬原住民重點部落。4.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者(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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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依本法第六條前段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六、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製作六份(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增加),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審核;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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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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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應填具本表單並事前簽奉或口頭 報告單位主管後實施之。 二、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 三、主管簽核後請將本表單送人事室備查。 申請人: 單位主管: CO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專業訓練辦理情形確認單 po693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實施數位學習預定時程申請表各單位同仁於辦公時間內進行數位學習,應填具本表單並事前簽奉或口頭 報告單位主管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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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本局年度平均數位學習時數前2名同仁,及單位年度平均數位學習時數前2名之單位主管予以適當獎勵(第一名各嘉獎2次、第二名各嘉獎1次)三、人事單位定期(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實施數位學習預訂時程申請表」(如附件),事先簽核或口頭報告單位主管後實施之。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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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平均數位學習時數排定名次,前三名之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予以適當獎勵(第一名記功1次、第二名嘉獎2次、如附件),事先簽核或口頭報告單位主管後實施之。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五、各機關(單位)所發展之數位課程,應知會人事單位並配合辦理數位教材資訊通報,應填具本表單並事前簽奉或口頭 報告單位主管後實施之。 二、每人每週數位學習時數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視實際需要調整延長。 三、主管簽核後請將本表單送人事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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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行政中立訓練、新進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及其他政策性訓練等,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等規定,訂定本計畫。肆、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各機關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視,並視同仁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參加相關訓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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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七)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性質特殊之數位學習課程,依學習者之學習狀況及實際上線情形登錄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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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通識教育等共通性課程,應由各主管機關規劃或協調訓練機構分工發展相關數位課程,以促成資源共享;核心能力課程部分,應由各主管機關及其訓練機構依其發展方向及定位,就各自專業領域規劃, 建構結合數位學習與公務人員核心能力機制各主管機關應積極結合專業核心能力及數位學習,發展核心能力數位課程,網單一簽入機制 行政院人事局 行政院人事局、各主管機關及其訓練機構 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局(行政院人事局 行政院人事局 行政院人事局、各主管機關及其訓練機構 各相關機關、訓練機構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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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