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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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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4
    容:
    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 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五、生態情報之檢核區域請至本署集水區友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五、生態情報之檢核區域請至本署集水區友項目數量為勘查時概估數,實際施作工程項目及數量以工程預算書為準。 六、各工項生物通道措施可參考水土保持單
  • 52.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工程預算書內之景觀、生態、綠 美化等工項內容整體性。 附件七 自評分數複評分數 考核項目 配分 評分重點 農村社區、直 轄市、工程預算書內之景觀、生態、綠美化等工項內容整體性。 四、工程 執行 30 1.
  • 5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7-17
    容: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
  • 54.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三)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二)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執行機關審核,並在核定預算額內,由受益戶按受益面積個別具名申貸。(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 5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預算經費或工程費二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照本署所訂「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 經核定後且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工程,不及編製工程預算書時,得先就其緊急工程項目之單價及工作範圍招商辦理後,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開標五日前檢附工程預算書、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函達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在設計原則不變且無新增項目時,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以契約金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權責核定後,定預算經費或工程費二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照本 署 所訂「 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 」 編製。
  • 56.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上列檢驗之試驗費用,依時價編列於工程預算書內,其檢驗取樣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
  • 5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七、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調整,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 5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2-15
    容:
    水土保持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及本局所訂「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編製外,其計畫預算五○○萬元以上之工程由本均應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適時依各類別辦理。第一、二類工程:由執行機關函報本局核定後辦理。八、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預算書,按類別處理後,如有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如下:第一、十、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十五、工程預算書、契約書、變更設計預算書、結算書、施工日誌及相關資料文件,應由執行機關妥為建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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