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1秒
-
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土地資訊 █ 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 地籍圖謄本 銀行/郵局/農會帳 號 █ 帳戶封面影本 ○區○用 地 附土地登記 簿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各 1份 系爭土地倘非乙方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相 (四)地籍圖謄本。 第 十六 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之修正或補充, 小段 ○ ○ ○區○用 地 附土地登記 簿謄本及地 籍圖謄本各 1份 系爭土地倘非乙方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相關書件作為本契約附件。 (四)地籍圖謄本。 第 十八 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之修正或補充,
-
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協調、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一致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
5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 籍圖謄本。 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 籍圖等資料,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所屬分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提供查定使用之地 籍圖、土地清冊或 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 區)公所為協辦機關。提供查定使用之地 籍圖、土地清冊或 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是 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爰配合修 正其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
5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申請人檢附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受理機關:設施項目如係由機關興建公共工程者,____地號 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_______________(申請人檢附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受理機關:設施項目如係由機關興建公共工程者,一、申請人檢附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受理機關:設施項目如係由機關興建公共工程者,一、申請人檢附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受理機關:設施項目如係由機關興建公共工程者,
-
5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內容)。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千分之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 區劃定計畫內容)。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千分之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 區劃定計畫內容)。
-
56.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三)推動大規模崩塌 潛勢區水土保 持管理:進行山 坡地地段及地 籍圖、查定資料 庫等更新校正 作業,同時因應 國土資訊系統 資料標準化,完 成山坡地範圍 111年因應山坡地範 圍劃入2, 定水土保持區)最新 地籍3,593段,成果 地籍圖同時進行DEM 坡度計算,作為查定 參考資訊。
-
5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____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____________________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計畫實施地點之土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實施地點位置圖、實施地點現場照片、
-
5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內容:
- 範例: (1)108年度172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圖 (2)105年度彰化縣山坡地地籍圖 (3)105年度第6期全臺疑似違規變異點 (4)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及教學園區分布圖 (二) 非本署產製者 1.
-
5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7
- 內容:
- 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1)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承領土地證明)影本或其他足茲證明具有合法使用之文件。申請人為農民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實績證 明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6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農民身分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人為農民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農民身分文件。含近2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