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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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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1.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申請方式:(一)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或團體,依農村社區整體規劃,提出構想及實施標的,格式如附件二),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以農村社區為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辦理。格式如附件四)一式各十二份,提報本局辦理複審,並函知提案之社區組織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本局所屬分局等公部門或立案社區組織執行。
  • 562.
    題:
    農村社區窳陋空間改善作業原則(105.12.2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2) 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核定後由各該轄區分局輔導農村社區內之立案組織或團體執行。
  • 563.
    題:
    農村社區窳陋空間改善評選及獎勵要點(105.12.2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獲獎團體(社區組織代表)應掣據領取獎金,相關支出憑證單據由社區自行妥適保管備供查核。
  • 564.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組織)提出申請,本局依各年度預算額度內匡列名額,經本局所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查提案核定,由用人組織徵求回鄉青年,經專業訓練後執行,並按月掣據核實申請經費補助。每工作期程視用人組織執行績效、訪視考核等成果,逐期提案審查核定。四、審查方式及基準:(一)審查方式:分局進行審查,由申請單位提案簡報說明。從事上述工作地點與內容亦需排除第十一點所列用人組織相關人員所有之場所。
  • 565.
    題:
    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作業要點(100.12.2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二)參選單位:村、里辦公處或政府立案之社區組織;參選範圍內相關參選單位得聯合申請。七、本選拔評審組織設立評選委員會及決選委員會:(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辦理初、複選工作,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另委員十人遴聘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等專業人士擔任。
  • 566.
    題:
    九十七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二)「進階型」:完成水土保持局鄉村營造人力培訓核心班課程之立案社區組織(需具十人以上結業證明)。(三)「專案型」:立案之社區組織與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共同提案,並由公部門執行。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四、實施期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
  • 567.
    題:
    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研提注意事項(98.2.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申請單位: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已立案之社區組織(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農村發展為宗旨之立案團體等)或農業團體。
  • 568.
    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舉辦數位學習成果發表等活動,營造各單位良性競爭及相互學習機制,透過分享及組織學習形式,以擴大學習效果。
  • 569.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 570.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非農村再生社區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結合與提案計畫相關之農村再生社區共同合作推動。(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限在地組織及團體申請):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農村產業環境改善、農村社區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環境條件改善類採社區自辦方式且為農村再生社區組織代表申請者,得不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由社區召募無給職服務人力辦理,造冊及檢附無給職服務人力服務照片成果,且計畫相關社區組織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