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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標題:
- 2023二水國際跑水節記者會*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10月18日在林先生廟辦理國際跑水節記者會,本署南投分署陳副分署長存凱、彰化縣王縣長惠美、第四河川分署李分署長友平、參山國家風管處曹處長忠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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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10-17
- 內容:
- 依照情境設定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新北市政府及烏來區公所等各單位,透過視訊連線方式同步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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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0-14
- 內容:
- 南投分署傅分署長桂霖、臺中分署陳分署長榮俊、南投分署陳副分署長存凱、張工程員旭葳、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曹處長忠猷、二林鎮公所蔡鎮長詩傑與會;安排在地特色酒莊及生態果園,走訪七大酒莊暢飲在地紅酒及遠近馳名的微醺晚宴,將彰化在地食材透過主廚料理搬上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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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13
- 內容:
-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鄉(鎮、市、區) 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1.無使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 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鄉 ( 鎮、市、區 ) 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門牌編釘證明(向戶政單位申請)用執照且為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 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者,可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鄉 ( 鎮、市、區 ) 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門牌編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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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初審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案件及核轉。 3. (三)鄉(鎮、市、區)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主動提報個案外,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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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 如下: (一)農業部: (五)鄉(鎮、市、區)公所:協助縣(市)政府辦理查定結果公告 作業。一份附查 定結果公告文(格式六),送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 (二)鄉(鎮、市、區)公所:將縣(市)政府發交之公告文張貼於 公所公告欄及土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查定清冊存放公 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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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標題:
- 辦理農村社區綠色照顧徵件作業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內容:
- 113年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畫於9月5日至10月20日公開徵件,相關徵件訊息已轉知各分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本署於9月份辦理2場線上及2場實體徵件說明會,會中針對農村社區綠色照顧提案方式說明,透過交流回應,減少社區對計畫內容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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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內容:
- 第二屆微醺慢跑活動於9月28日在二林西斗故事園辦理行前記者會,本署林副署長長立、南投分署陳副分署長存凱、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曹處長忠猷、彰化縣政府李科長江全、二林鎮公所洪秘書偉書等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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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其他居民、○○鄉(鎮、市、區)公 所代表 伍、 指導單位: 陸、或國家公園區域劃定情形 壹拾、 公告地點:○○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 心(集會地點)社區範圍內其他居民、○○鄉(鎮、市、區)公 所代表 伍、 指導單位: 陸、 會議時間: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劃定情形 壹拾、 公告地點:○○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 心(集會地點)出席人員簽名 聯絡電話 出生日期 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 鄰 路 號 / / 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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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三)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事項 : 1.養護計畫之擬訂。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養護工作;鄉 (鎮、市、區) 公所得邀請道路沿線有關人士,組織農路養護小組,協助辦理養護工作。 七、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