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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天然災害名稱 □ 颱風 □ 豪雨 □其他 災區行政區域 縣(市) 鄉(鎮) 村(里) 溪流名稱 所屬流域 災區土地權屬 □山坡地: % □林班地: % □保留地: % □其他: (如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區等) 土石流潛勢溪流 □是,溪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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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UX410UQK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修正規 定 一、農業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 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 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並採整筆土地辦理及查定以一次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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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因應作物生長週期,也安排採果或釋迦木手做體驗,以及水果繪本帶讀遊戲,讓孩子從中學習親近土地,感受四季,在玩樂中培養食農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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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農民集居聚落範 圍內目前尚無核 定或審議相關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 計畫。 農民集居聚落範 圍內目前尚無核 定或審議相關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 計畫。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會議地點: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出席成年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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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 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 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由本署暨所屬分 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 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 空間活化再利用,其利用方式如下: (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於國有土地上之處理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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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 ,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得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依本計畫規定採間植造林或第一年全面完成造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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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3-09-18
- 內容:
- 長期投資0 0 0 0 0 0 土地0 0 0 0 0 0 土地改良物0 0 0 0 0 0 房屋建築及設備0 0 0 0 0 0 機械及設備0 0 0 0 0 0 交通及運輸設備0 長期投資0 0 0 0 0 0 土地0 0 0 0 0 0 土地改良物0 0 0 0 0 0 房屋建築及設備0 0 0 0 0 0 機械及設備0 0 0 0 0 0 交通及運輸設備0 0 0530,291 3 淨資產 140101 土地54,088,530,291 31 資產負債淨額25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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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在挫折中學習成長,並在2021年榮獲金牌農村銀牌的殊榮,更在今年建立社區之品牌【學田泉】,串聯雲林青年、青農與業者,攜手邁向土地共好目標,期許在擾動社區的過程產生仍可以兼顧環境、人文、經濟的永續良善循環,達成品牌成立的目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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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面積 (三)土地利用現況 1.林班地:現場調查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林班地使用狀況及土地利用現況統計圖表:包含特定水土保持區土地利用現況 調查統計表(如附表一)及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圖(比例尺不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 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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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前送達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 之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不詳 或無法送達 者,送達其代表人 或各該公共設 施、建築物、 景觀土地之實 際使用人或管 理人。會開會通知函 應於開會七日 前送達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 之所有權人。應以掛號 送達其代表人 或各該公共設 施、建築物、 景觀土地之實 際使用人或管 理人。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 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