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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四、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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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興建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公尺) 。但經變更設計後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者,農村住宅依補助要點規定興建,且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二十坪)者,每一住宅單位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 使用執照號碼 構造種類 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面積(A) ㎡ 斜屋頂投影面積(總樓地板面積66平方公尺以上及建築面積80%以上設置斜屋頂 興建補助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