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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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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八、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九、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 272.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人行步道、社區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休憩設施、簡易平面停車場。7.
  • 27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 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 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 搶通或施作,
  • 274.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8.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與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8.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及景觀維護。 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及景觀維護。 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及景觀維護。
  • 275.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三)自用自來水處理、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 276.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第十一條第四款 申請開發基地內土地無座落於國家公園範圍內? □是 □否 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堆積土石 立方公尺 採取土石 立方公尺 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 □九、 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
  • 277.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 278.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者,或依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 法得為從來之農、漁、 牧業墾殖、經營或使 用者,
  • 27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二) )第十三條 刪除(國家公園水土保持)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
  • 28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者,或依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 法得為從來之農、漁、 牧業墾殖、經營或使 用者,由於法源依據、 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 不同,而使查定類別 倘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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