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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建築主管機關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應通知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興建。第三十六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 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 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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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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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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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應依容許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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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應併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二)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得併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文件後,應函復申請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 說明「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 作業 要點」第三點規定,農地變更使用之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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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縣(市)執行農地管理業務人員完整的法規知識,充分的農地管理實務,以及瞭解當前農業及農地政策訊息,本署由林科長珈芝講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之行政實務」、盧科長又銘講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法令說明」,講授課程精彩豐富,參訓人員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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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 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優良農地或曾經投 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 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 別保護而劃定者。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性農業產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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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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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公用性農業產 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優良農地或曾經投 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 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 別保護而劃定者。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 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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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 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