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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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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 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 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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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各分署徵 件時之聯絡電話行使閱覽、複製、更正、停止利用、刪除 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但查詢或請 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署、各分署得依同法 第14 條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獲獎者若進行照片及影視等拍攝,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後進行, 避免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等,以免侵害他 人之肖像權,建議應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必要時主辦單位得 要求出示肖像權同意書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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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1-20
- 內容:
- 該片改編自真實案例,藉由劇中「金錢利誘」及「美色誘惑」2則故事,讓人重新思考在職場與生活中之道德抉擇,影片最後透過涉案當事人之現身說法,以親身經歷勸誡觀眾,切勿貪圖一時利益,選擇錯誤之路而後悔莫及,唯有堅行正道、不受利誘,始能永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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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 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 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 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 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 十五日前通知。簽署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發 生糾紛時,由在地組織及團體邀集 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 定,並連帶簽署同意本公約。其土地面積或界 址發生變動者,該地政機關得依職權 或當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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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A: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 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 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 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時間內,依特定價格數 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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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慎防個資外洩+保障消費安全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 機關蒐集而得之個人 資料,都不得拒 絕當事人查詢 或閱覽。對於個人資料 保護提供了確切規範,即使同意將資料提供給他人,仍具 有自主權利,當事人可對自身個人資料保有決定權,個資 法第3條即明文規定當事人具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請 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 除了上述5項權利外,當事人在發現自身權益受損時, 也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民眾一定要具備足夠的個資 保護意識, 才能有效行使個資法賦予之權利,而不致使個資被濫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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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專戶開戶銀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於1年內未有退撫給與存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專戶開戶銀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於1年內未有退撫給與存 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專戶開戶銀 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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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 稱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 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 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本條係就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 明」及「無法聯繫」作具體規範,俾利發 放機關有所依循。指領受人 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無法聯繫,指 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 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第十條 退休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領取 遺屬年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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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以及當事人行為是否構成擔任職務或為成員。 中國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禁止公告之村級行 政組織,當事人擔任專職職務,處分所依據之事證均無 違誤 當事人分別於107年9月至108年3月間,專職擔任社 區主任助理職務,該職務隸屬中國大陸居民委員會,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李荃和 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雅琦(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