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5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3秒
-
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依循標準化作業程 序,落實臺灣良好農業規 範、公開自主管理資訊可追 溯,並經由第三方驗證機構 查驗合格,且驗證機構每年 ,定期上傳監測資料,以證 明確有養殖生產經營之事實 。
-
1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即於活 絡地方經濟同時有能力回饋社會福利機構,達到整個地區自給自足之願景。 (4)食品從業人員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且每年至少健康檢查一次並留存紀錄者,每1位 給0.【得分: 】 (4)食品從業人員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且每年至少健 康檢查一次並留存紀錄者,每1位給0.【得分: 】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療 機構健康檢查紀錄 份。 □烹調(食品)從業人員 專業證書或證照 份。
-
14.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15.
- 資料來源:
- 性別平等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六、 每年會同縣市政府辦理農漁 會信用部訪查,加強宣導本署 官網之性別平等專區提供性 平相關資訊,及鼓勵農業金融 機構營造性別友善職場。
-
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地址: (委託人為法人/機關/機構) 委託人:法人/機關/機構名稱 (法人/機關/機構印章) 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章/職章) 公司/機關/機構統一編號: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公司/機關/機構電話: 公司/機關/機構地址: 受委託人 ( 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除另一類別 ) (受委託人為自然人) 受委託人: (
-
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策劃督導本部 所轄漁港及公 (民)營事業 機構等,辦理 地震災害初期 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 轄漁港與公(民) 營事業機構等, 辦理地震災害初 期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1.農業金融機構 (全國農業金 庫、農漁會信 用部):農業金 融局5.(4)農業金融 機構(全國 農業金庫、 農漁會信 用部):農 業金融署。
-
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策劃督導本部所轄漁港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署。(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 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 情形。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 案 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第十二點) 九、機關得協助當事人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第十三點) 十、申訴事件事後追蹤考核、監督及調整職務之機制。本 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 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 案後續情形。
-
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 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 情形。本要點第十二點) 九、機關得協助當事人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本要點第十三點) 十、申訴事件事後追蹤考核、監督及調整職務之機制。本 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 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 案後續情形。 給予事件當事人心理導導、醫療等協助, 必要時,得協助轉介至專業導導或醫療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