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8秒
-
11.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
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 四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立學校,指由 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 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 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矯正學校,指法 務部依法設立之各少年矯正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 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設之醫院、農場、林場或其 他機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 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 利之法人,
-
13.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條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原發 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定,明定各提 供查驗資料機關及查驗項目。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三、參照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五款、第 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務人 員於本法生效前、爰是項查驗資料毋須提供予發 放機關,爰於第四款明定,退撫整合 平臺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資 料, 本條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明定發放機關使用退 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 料之應注意事項。
-
14.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立學校,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直轄 市、縣(市)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國 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矯正學校,指法務部依法設立之各少年 矯正學校。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 設之醫院、農場、林場或其他機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利之法人,
-
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爰 配合修正第二款、第三 款第二目、第五目及第 四款相關文字。三、承上說明二,因取消計 畫書撰擬,爰配合刪除 第二款參考格式附件 一。規定第四款第四目。九、依農村生態保育執行 內容歸納,刪除細部列 舉文字,酌修現行規定 第六款第三目。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 並落實農業部重要政 策或亟需建設事項, 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 程提報計畫,以專案 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 款計畫。
-
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二)現行第四款、第五款 及第十款,合併修正 為第四款規定,以明 確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之內涵。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便 於管理,爰修正第一 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 為「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並於修正條文第 十條附表定明其申請 基準或條件為應經直 轄市、未依原核定之計畫 內容使用」,爰新增第 三項第四款規定,以 為完備。列明休閒農 業設施類別及其申請 基準或條件,並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所定各項設 施用途及面積限制, 移列至附表規範。
-
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6
- 內容:
- 績優鄉 (鎮、市、區)公所獎 及績優警政機關獎者 為機關,為勉勵辦理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工作有功人員,爰增 訂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得獎機關應辦理 該等人員之敘獎。
-
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三、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 十六條規定,於第三款及第 四款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必要 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
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三、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 十六條規定,於第三款及第 四款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必要 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
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4-10
- 內容:
- 績優鄉 (鎮、市、區)公所獎 及績優警政機關獎者 為機關,為勉勵辦理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工作有功人員,爰增 訂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得獎機關應辦理 該等人員之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