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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計算、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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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監造單位對於隱蔽部分不能明視或完工後不易拆驗之構造物,應保存結構、設施組合前或澆灌混凝土前及拆模回填前二)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應列管追蹤抽驗,合格後方可解除列管。(六)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應廠商申請複驗一次,惟其餘部份須密集抽驗,另委託抽驗之複驗部分,(八)混凝土構造物以鑽心機檢測含有卵、塊石時,依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附件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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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二)擅在工程構造物上建造危及工程設施安全之行為。(三)在工程構造物一定距離內擅自採取土石。(四)在工程構造物一 定距離內圍籬放 牧、耕植或堆置有 害工程之物體。 (二)擅在工程構造物 上建造危及工程 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在工程構造物一 定距離內擅自採 取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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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第四章 附則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集水區範圍圖、章名未修正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 內,由分 署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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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抽驗項目:(一)工程施工情形(含構造物、場地安全等)。(二)工程材料及施工有關紀錄。(三)構造物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同一混凝土構造物任何三處或三個試驗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且無單一處或單一試體之試驗抗壓強度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八、不合格混凝土構造物之處理:(一)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或改善處理,拆除範圍及改善方式由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指定之;其所有損失(包括供給材料)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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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在蝕溝中適當地點,與蝕溝垂直方向構築之構造物。用以調整溝床坡降、穩定流向、攔阻泥砂、耕地防風林、防風綠帶、攔砂籬或防風網等構造物,以減少風砂及鹽霧為害,改善植物生長環境。三、開發區或構造物有被其上游逕流沖刷之虞者,宜在其上游處設置截水溝。八、基地內未開發區域,受集水分區或構造物阻隔等影響,致其逕流無法流入滯洪設施者,得採總量管制概念將該區域之滯洪量併入基地內鄰近滯洪設施之滯洪量計算,防止沖蝕、崩塌或抑止土石流所構築之橫向構造物。防砂壩防砂量得視現況推估其量體,包括貯砂量、土砂生產調節量及土砂流失抑制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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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