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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簽奉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並後會承辦單位(農村規劃組) 不須重新提報審查外,其餘應重新提報審查:1.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授權決行層級表仍依循往例。評選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因涉及評選結果及優勝廠商序位排序事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故調整由分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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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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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公告清冊繕造查定公告通知書(格式七)掛號郵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查定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同地段查定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有數筆土地時,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有山坡地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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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程序;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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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逾三十日未獲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決定者,得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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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內,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六、附件一之二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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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地方政府規劃避難收容處所與疏散路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孕婦、具嬰幼兒照顧經驗者、獨居長者、外籍人士、新住民、性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或代表(以下簡稱弱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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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區)、 段別、地號、地目、面積、權屬、土 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土 地使用分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鎮、市、區)、段別、地號、地 目、面積、權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姓名、住址、土地使用分 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鎮、市、區)、段別、地號、地 目、面積、權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姓名、住址、土地使用分 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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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評選委員會委員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提預估金額及分析後,由秘書單位於價格標開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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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14
- 內容:
- 四、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地點,如屬私有產權,應請鄉(鎮、市)公所先行協調解決,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檢附同意書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