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2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59秒
-
1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05
- 內容:
- 一、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 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規 定說明。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將大 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 災害,爰將「土石流警 戒預報」修正為「土石 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 報」
-
112.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六點至第十一點、第 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四、 為統整培育與協調農村社區相關專業人才資源,增訂增能課程相關課程 目標、修正報 名資訊之系統及連結網址、 報名方式,並整併納入原第 十三點規定。 定移列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第三款。 十四、培根課程開班原則: (一)針對報名社區先進行訪視, 訪視小組得由執行機關、培 訓小組及相關專家學者組 成。
-
1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
1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五、 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五、 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
1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及農林漁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規定說明。 修正第一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規定說明。 修正第二款第一目之五,因組織調整後資訊管理科移至減災監測組,故將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納入減災監測組業務,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及農林漁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規定說明。 修正第一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規定說明。 修正第二款第一目之五,因組織調整後資訊管理科移至減災監測組,故將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納入減災監測組業務,
-
1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九、本署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 本署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 九、 本署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 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表四)通報之。 本署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表四)通報之。
-
1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作業規定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水土保持局 第三點附錄一修正規定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 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七點附錄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_第三點附錄一|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_第五點附錄二|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_第六點附錄三
-
1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變更設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
-
1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每1000㎡至少抽一處,每處三點平均之。 2.不足1000㎡至少抽一處,每處三點平均之。 3.工區分散時,每工區視為獨立抽驗之對象。於3m直規中間點 量測單點高低差,分別量測孔蓋面及孔蓋兩側路面之單點高低差共三點。每1000㎡至少抽一處,每處三點平均之。 2.不足1000㎡至少一處,每處三點平均之。
-
120.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五) 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為三點零至四點零kg/m2,間距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規範修正總說明 農路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於因第二十三點部分規 定實務運作產生規範適用之困難,亟待調整解決,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本規範第二十三點內容,因應實務運作增加水泥混凝 土路面設計厚度達十八公分( 農路設計規範第二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十三、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 定如下: (五)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 量為三點零至四點零 二十三、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 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