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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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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7-17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委辦各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之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十二、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名稱、坐標及工程編號、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署核准。
  • 1152.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村水保署分署同意輔導者。(二) 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村水保署分署同意輔導者。 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農村 水保 署 分 署 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
  • 115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規範所屬組、室、中心、小組及分署委託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印製本署及所屬分署委託辦理計畫之相關報告書中,不宜列出相關個人資料,應處理至無從識別;確為驗收所須相關個人資料,則另行裝訂成冊送本署或所屬分署驗收備查,以防個資外洩。計畫屬庶務性質 (四)其他,並請敘明理由 附表二-分署ARDSWC(112.OOOOOOOOO」 成果報告書初稿(稿本)審查單 一、本分署委託OOO辦理「OOO」,成果報告書初稿審核事宜,簽請鑒核。
  • 115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緊急處理工程經核定後,由本署所屬分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統稱執行機關)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自行訂定。3.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於開標前五日函報本署核定底價。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自行監辦。3.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於開標前五日函報本署派員監辦。
  • 115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工程 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分署 製 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 標案名稱: 抽驗日期: 第 頁共 頁 缺失項目 (含建議) 改善對策及結果 (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修正規定 ○○○○○工程 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分署製 工程品質抽驗缺失改善對策與追蹤表 標案名稱: 抽驗日期: 第 頁共 頁 缺失項目
  • 1156.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前之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出版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 1157.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修築或改善之農路工程,應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所屬分署修築 或改善之農路工程,應 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 1158.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五、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一)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興建之治山防災工程,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平時之巡查、養護、管理工作。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修正所屬機關名稱及簡稱, 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所屬分 署興建之治山防 災工程,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 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平 時之巡查、養護、 管理工作。
  • 115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自行核准。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署辦理,報請本署派員監辦。
  • 116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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