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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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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廿六)廠商應遵照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環境保護法與空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施工品質常見缺失及矯正預防手冊【出版年份114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5-04-14
    容: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內容設計。 2.詳閱設計圖,並確實依圖與施工規範,完成開挖前測量及放樣標記。
  • 3.
    題:
    預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預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黃勝堂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於八十五年八月六日訂定發布, 期間經歷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修正。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八條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 計原則如下: 一、應考慮植物之固土護坡、
  • 4.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草案預告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2月10日預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60日以徵求各界意見或修正建議。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草案預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草案預告
  • 5.
    題:
    臺菲簽署MOU 攜手合作抗天災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5-01-15
    容:
    Bello III)代表臺、菲正式簽署《山崩與土石流災害研究合作瞭解備忘錄》,備忘錄涵蓋的合作範圍,包括水土保持技術、地質災害研究、氣候變遷影響評估與調適策略,以及高科技如大數據和人工智慧在災害管理中的應用等領域,未來將共同辦理討論會、工作坊及教育訓練等具體合作項目。
  • 6.
    題:
    113 年度創新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農村水保署攜手學術界展現卓越成就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4-12-03
    容:
    軟體防災與新興科技應用」、「水土保持管理與基礎試驗研究」五大主題,透過本次研究成果發表及現場跨領域技術交流,將提升國內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技術發展。
  • 7.
    題:
    大學裡的水保遊樂園
    資料來源:
    水土保持
    發布日期:
    2024-11-14
    容:
    全臺唯一教學型戶外水土保持教室屏東科技大學位於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中央山脈與屏東平原交界處,東南側隔著東港溪與大武山遙遙相望,是國內面積最大的校園,2017年創立水土保持技術教育中心(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Technique Education Center,SoWaCTEC)
  • 8.
    題:
    從荒山到綠洲 牛埔泥岩的新生之路
    資料來源:
    水土保持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牛埔泥岩水土保持教學園區歷次獲獎,與過去檔案的珍視和運用息息相關;這些榮譽不僅展示了水土保持技術和檔案管理上的成就,更顯示出長期以來檔案整理工作的重要性。這些檔案紀錄為園區的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為後人提供了豐富的經驗與學習資源,也為整個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領域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參考,見證了見證臺灣水土保持技術的進步和生態保育理念的實踐。
  • 9.
    題:
    土地被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什麼好處?
    資料來源:
    山坡地管理類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對其經營、使用或所有的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 10.
    題:
    政府如何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
    資料來源:
    山坡地管理類
    發布日期:
    2024-10-25
    容:
    主管機關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2)未於規定期限內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並限期改正。(3)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2)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改正(3)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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