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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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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 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 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 線,及農田水利法第三條第 二款規定,農田水利設施倘 屬為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 水、輸水、蓄水及排水等以 管線型式施作之設施,
  • 2.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六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3
    容:
    一年內回復土地範圍與原查定時相符,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之登記者,不在此限。一年 內回復土 地範圍與 原查定時 相符,且仍 屬同一土 地所有權 人者;或由 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 關依法逕 為分割、合 併之登記 者,不在此 限。 但由各目 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 法逕為分 割、合併之 登記,不在 此限。 (3)土地界址 有糾紛時, 應由申請 人自行解 決。
  • 3.
    題:
    第十屆「農村好物」選拔活動報名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7-11
    容:
    三、乙方於契約期間應遵守「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同時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相關法規,並須配合甲方進行追蹤查核作業,以及查核結果未符合規 定之處理程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4.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但因政府公共建 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 一、因政府公共建設需 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屬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主管 機關得邀請中央主管機 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 協助之。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不在此限: 一、 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
  • 5.
    題:
    「農村食農教育共學手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6-27
    容:
    《食農教育法》第14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 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食農教育 法 》第14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 6.
    題:
    「第九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6-14
    容:
    合作社/合作農場(2件): 「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變更證明」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變更核准函」或 「立案證明」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核 准函」影本,請四擇一提供。
  • 7.
    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十三種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3-01
    容:
    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日期持法第六條之一 其他注意事項 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
  • 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修 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2-07
    容:
    人士 農業部 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 大陸地 區或港 澳人士 陸委會 及港澳 駐臺辦 事機構 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 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直轄市、
  • 9.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 之登記,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 10.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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