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此山坡地為山保條例定義之山坡地),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而上述查定作業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並且一筆土地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為執行查定分類作業,農業部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查定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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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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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所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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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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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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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現勘及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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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結果函請縣(市)政府公告30日
更正查定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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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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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所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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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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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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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現勘及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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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