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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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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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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此山坡地為山保條例定義之山坡地),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而上述查定作業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並且一筆土地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為執行查定分類作業,農業部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業流程圖

作業流程圖1:主要有6步驟~1.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2.水保局所屬分局, 3.文件審查, 4.圖資查定,若此階段認定OK就進入5.查定結果函請縣(市)政府公告30日, 6.提供地政機關辦理非都市土地用地類別編定, 若步驟4圖資有問題則須經過 兩步驟~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接著 查定現勘及鑑界,最後才會進入步驟5和6

  • 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 水保局所屬分局
  • 文件審查
  • 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 查定現勘及鑑界
  • 查定結果函請縣(市)政府公告30日
  • 提供地政機關辦理非都市土地用地類別編定

查定分類結果更正查定流程圖

作業流程圖2:主要有6步驟~1.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2.水保局所屬分局, 3.文件審查, 4.圖資查定,若此階段認定OK就進入5.查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縣(市)政府, 6.如有變更提供地政機關辦理用地類別編定變更, 若步驟4圖資有問題則須經過 兩步驟~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接著 查定現勘及鑑界,最後才會進入步驟5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