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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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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 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 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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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 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 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