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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 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 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 列情形,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形,如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33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玖、其他法規 玖、其他法規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 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 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 列情形,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 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 形,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 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 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 施、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依第十三條至 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 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 地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 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 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 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 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 列情形,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 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 公共設施、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程序申請變更開發 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 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 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 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撥用或協議價 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 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 列情形,如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