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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農地利用與管理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農地移轉如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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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8 農業發展條例 免徵田賦十年。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經 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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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我 覺得繼承問題不要看太嚴重,因為財產本來尌是累進、要課稅,我今天如 果是工業大老,依以前還沒修掉的遺產稅,我掛掉之後子女根本分不到東 西,我覺得這才是合理的,因為這是財產重分配,除非你的子女繼承你的 產業,再來尌是農發條例還包括農地稅賦的優惠,尌是有移轉的 話,還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話,免增值稅、免遺產稅,這整個都是優惠 的,還有農民團體,農企業法人都可以承售,現在是一般的法人可以 承售,自然人尌算你,張小姐你想要,你有錢想要買一個農地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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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財政部表示截至112年 度10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 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 娛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稅目, 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綜合所得稅截至10月已超過全 年預算數逾1,082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 已超過全年預算111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 年預算75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57億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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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第二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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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請擇一勾選)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 (前開農業用地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者,應符合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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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 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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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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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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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或田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