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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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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花蓮玉里|春日社區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5公頃,卻能提供周邊織羅、德武等部落將近80 公頃良田的農業用水,更為是平時居民休憩的秘密基地。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防風林、 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 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 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除農業用水 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 行為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且未提 出用水計畫者,
  • 3.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穩定農 業生產基盤;採行智慧型、多元化農業水資源灌溉系統,提升用 水效率,並維護農業用水權益,朝10年內完成提供農業灌區內 外之適作農地灌溉服務為目標。 (二十一) 成立農田水利專責單位,增進灌區內、外農業用水效益。 (二十二) 建置農產品安全單一權責機關,生鮮及初級加工品業務由農 業部門負責,並分別成立農產品安全及加工行銷專責單位,
  • 4.
    題:
    農委會112年度補助科技計畫申請作業期程公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區域農業用水監測 (三)農業水資源智慧決策支援平台建置計畫 1.小尺度灌溉示範場域建置 ◎本會及所屬行政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 (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第九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 6.
    題:
    農地水土保持方法實例圖冊【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需提供農業用水及逕流儲蓄利用之地區。 類型規劃 1.類型 (1)依構築方式分類 A.築堤式農塘(在槽式):在溪流、坑溝等低窪地區中選擇適當地點築壩, 攔蓄地表逕流提供農業用水之設施。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 第九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 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 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 等用水;防風林、 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 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 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第九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 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 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 等用水;
  • 8.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 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 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 應協調推動。對於水土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 應協調推動。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除農業用水 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 行為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且未提 出用水計畫者,治山防災、防風林、 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 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 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 10.
    題:
    水土保持單元叢書系列【出版年份108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溢洪深和沉砂深之外,因為本案例為農業開發 使用案例,有灌溉需求,因此池底以混凝土封底,藉此蓄積灌溉用水,以供計畫 區內之農業用水需求,可參考圖4-5、圖4-6及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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