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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且應於1個月內自行拆除「田媽媽」形象看板及所有服務 識別標誌,政府補助之設備亦依使用期限妥善處理,違者暫停3 年申請本署相關輔導計畫之權利。負責人應於主管機關 核准日起1個月內,拆除「田媽媽」形象看板及所有服務識別 標誌,檢附佐證資料,報經本署各分署層報本署核准。之相關規定,願意接受田媽媽品牌經營相關輔導、評鑑、 稽核,使用田媽媽共同識別標誌及下列事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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