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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船舶、 航空器 一、 船舶部分,可核對「船舶登記證書」,或向交通部航政司查詢。 二、 航空器部分,可核對「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向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查詢。 汽車(含大 型重型機 車) 一、 核對「行車執照」。 汽車-注意事項 申報表-航空器 1.「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無論其價值多 少,均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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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 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 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 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 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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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汽車-注意事項 申報表-航空器 1.「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無論其價值多 少,均須申報。 船舶、 航空器 一、船舶部分,可核對「船舶登記證書」,或向交通部航政司查詢。 二、航空器部分,可核對「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查詢。 汽車(含 大型重型 機車) 一、核對「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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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詳如系統授權頁面附表)取得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 辦理 各法定申報類別對應之特定 申報(基準)日 當日之土地、建物、船舶、汽車、航空器、存款、有價證券、其他具相當價值財產、保險及債 務等財產相關資料,提供予申報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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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20
- 內容:
- 民用航空器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7 醫衛環保 組 衛生福利部(主 導) 環境部(協助) 重大災害致多個直轄市、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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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 調聯繫。 7 醫衛環保組 衛生福利部(主 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協助) 重大災害致多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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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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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 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 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 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 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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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 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 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 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 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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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 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 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 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 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