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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 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 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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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 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 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 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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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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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 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 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 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 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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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 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 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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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 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不得妨礙 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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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 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