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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 面圖、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 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等文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區位申請 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關規定,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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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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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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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得輔導休閒農場負責人向建管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執照: 1、申請作為休閒農場建築使用之土地,合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已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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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改建或修建 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 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 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改建或修 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 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 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 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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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 件。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 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 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 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 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或套繪變 更細部計畫之地籍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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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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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 件。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 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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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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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 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 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