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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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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並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並 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 五、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辦理,並 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 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具農 村活化再生需要, 貳、 確認出席人數:(應有農民集居聚落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成年代表出席。 貳、 確認出席人數:(應有農民集居聚落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成年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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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並 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 五、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並 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 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具農 村活化再生需要, 貳、 確認出席人數:(應有農民集居聚落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成年代表出席。 貳、 確認出席人數:(應有農民集居聚落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成年代表出席。集居聚落是否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是 □否 二 農村社區會議是否有社區總戶數百分之 十以上出席 □是 □否 三 農村社區會議是否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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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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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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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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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行並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 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要, 貳、 確認出席人數:(應有農民集居聚落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成 年代表出席。其集居聚落是否 人以上 二 農村社區會議是否有社區總戶數百分 □是 □否 之十以上出席 三 農村社區會議是否有出席人員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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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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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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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 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 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 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