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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對於協辦單位,比方說,主計的審查,還有要透過秘 書室或總務科那邊,具有傳遞的訊息的流程?整個委辦案的流程事前訂定,是在企 劃組那邊訂流程,我們在依照流程去辦採購,上網部分是總務科那邊上網。 A29 付現金,如果作業時間來的及,先去跟總務科請零用金,來不及尌是代墊, 但是這樣又增加業務單位的作業及負擔,當然站在業務單位的立場,像幕 僚單位、秘書室跟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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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 署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七、場地提供借用,應收取場地使用費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署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 場地借用申請程序: 申請借用人,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 署 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場地借用申請經核定後,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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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稱 屬本法第2條第1項 第幾款之公職人員 19 本署 減災監測組 副組長 第12款 20 本署 秘書室 主任 第11款 21 本署 秘書室 總務科科長 第11款 22 本署 主計室 主任 第11款 23 本署 政風室 主任 第11款 24 臺北分署 分署長 第2款 25 臺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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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內容:
- 借 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 借用費。七、場地提供借用,應收取場地使用費(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費用。 活動期間應受本局場地管理相關人員之指導。 申請日期: 承辦單位: 秘書室(總務科): 主計室: 首長(決行) 註1依國有公用不動將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費用。 活動期間應受本局場地管理相關人員之指導。 電子郵件: 申請日期: 承辦單位: 秘書室(總務科): 主計室: 首長(決行) 1 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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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帳未列資本門,總務科已列財產帳,列帳5,068,776元。 108 05 2 帳未列資本門,總務科已列財產帳,列帳5,068,776元。 期末帳面金額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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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三)秘書室總務科科長。(四)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五)本局資通安全通報網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