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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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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輔導計畫徵選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4
    容:
    應於明顯處載明本署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 要場合,應於活動舉辦日至少二週前通知本署及本署授權之人。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署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舉辦日至少二週前通知本署及本署授權之人。
  • 2.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1 PCC 廠商評選須知 Eric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名)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本案將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3.
    題:
    臺東金峰|嘉蘭社區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日治時期因集團移住政策,原居住於知本溪與太麻里溪上游及屏東霧台地區的排灣族及魯凱族族人陸續遷居至此。
  • 4.
    題:
    性別平等工作小組113年第1次會議
    資料來源:
    性別平等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0
    容:
    二、本部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設置性別主流化線上課程,並 於113年7月8日函知本部及所 屬機關(構)同仁選讀。
  • 5.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本小組成立機通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關開設應變小組。 5. 依本分工表之權責工作項目蒐集與彙 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關之災情資料、 農業災損資料,
  • 6.
    題:
    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本小組成立時通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開設應變小組。5.依本分工表之權責工作項目蒐集與彙 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災情資料、 農業災損資料,
  • 7.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計畫變更涉及地點改變、主要項目或新增項目者,應事先函報轄 區分署,由轄區分署核定,並副知本署,未涉及前述變更者,受 補助單位應事先與轄區分署協商,另報轄區分署備查後,始得於 核銷時依實核銷結案。 計畫變更涉及地點改變、主要項目或新增項目者,應事先函報轄區分署,由轄區分署核定,並副知本署,未涉及前述變更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與轄區分署協商,另報轄區分署備查後,始得於核銷時依實核銷結案。
  • 8.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7
    容:
    計畫變更涉及地點改變、主要項目或新增項目者,應事先函報轄區分署,由轄區分署核定,並副知本署,未涉及前述變更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與轄區分署協商,另報轄區分署備查後,始得於核銷時依實核銷結案。 (二)計畫變更涉及地點改變、主要項目或新增項目者,應事先函報轄 區分署,由轄區分署核定,並副知本署,未涉及前述變更者,受 補助單位應事先與轄區分署協商,另報轄區分署備查後,始得於 核銷時依實核銷結案。
  • 9.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署、各分署為補助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至三 週前通知本署、各分署。
  • 10.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 工等由執行機關核准,第一、二 類工程應副知本署。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 等由分署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 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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