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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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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輔導南投鹿谷和雅村辦理自主防災實作演練 強化孤島防災應變機制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5-04-15
    容:
    本次演練驗證和雅村社區、鄉公所及民間單位應變機制,並展現和雅村防災組織在緊急疏散撤離及整合資源的實務經驗,進一步提升社區的災害應變能力。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五十二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 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 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 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 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 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 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 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
  • 3.
    題:
    108年度「採購作業360度回饋策略 -廉政研究報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A14 基本上,內聘並不受影響,主要是外聘那區塊,早期是各單位、各民間單 位都可以做推薦,工程會尌會有專家資料庫,那裡面連公司人員都有,甚 至現職的也都有,那在機制上,只要從那邊產出來的名單,都屬於外聘,
  • 4.
    題:
    101年度「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效能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受訪者 所以這個叫標竿系統,甚至它有時候甚至就是說,剛才我講的,可能在電子公 文這方面,那就一般的這種單位,甚至是民間單位,他在各方面做得很好,他 可以局部借過來,他不一定要全盤的借。
  • 5.
    題:
    土地公來保庇 趣味闖關宣導水保食農概念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4-09-14
    容:
    21個政府機關及民間單位共同推廣 「土地公公來保庇.水保食農GOGOGO」活動農村水保署王晉倫副署長致詞(右1起)農村水保署王晉倫副署長、游顥立委服務處林燕菁、
  • 6.
    題:
    食之有WAY─學校午餐與食農教育博覽會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4-09-14
    容:
    15日農業部於松山文創園區四號倉庫舉辦食之有way-學校午餐與食農教育博覽會,本署由受補助單位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出席推廣食農相關遊程,現場共25家單位包含學校營養師、農業生產單位、民間單位、農民團體等一同展出食農教育市集,共同展現不同層面的食農教育成果,讓民眾可以認識食農教育。
  • 7.
    題:
    「綠照佇臺X青銀作伙來」綠色照顧成果交流活動*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綠色照顧計畫推動至今,集結公部門、民間單位與社區的力量,一起合作為臺東農村社區注入更多泉源,並照顧到更多臺東農村社區的高齡者。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 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 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 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 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 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 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 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 土地,經直轄市或縣(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 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 安置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 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 者,免徵契稅。 第九條 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依本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興建安置災 民之房屋不足時,由政府興建重建住 宅提供;其提供方式,依面 積之比例分戶計算成本後,並參考鄰 近民間單位興建房屋之安置方式,專 案提報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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