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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註 3:土地屬私人所有者,本使用同意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屬公有土地者,應檢附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註 4 :本同意書格式僅供參考,立同意書人得依需求調整同意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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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 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 定辦理報廢。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 有者,免附。 170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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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且因耕地的流失具有不可逆性,其重 新回復為可耕作土地的機率將非常的低,而非農業使用土地價格又相對較高的情 況下,耕地所有者更無意將耕地回復為原來農業使用,農地流失成為必然的趨 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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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四) 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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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六) 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或輔導機關(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五)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但申請容許使用與籌設休閒農場併同提出者,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或輔導機關(單位)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 註2:土地屬私人所有者,土地使用同意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註 3 :本同意書格式僅供參考,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五、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但申請容許使用與籌設休閒農場併同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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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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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 如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 為其所有者, 財產管理機關 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 理報廢。 如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 為其所有者, 財產管理機關 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 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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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二)自有住宅:指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為借用人或其配偶所 有者;其二者共有者,亦同。 自有住宅:指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為借用人或其配偶所有者;其二者共有者,亦同。 自有住宅:指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為借用人或其配偶所有者;其二者共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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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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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