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6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新增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如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
-
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 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 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 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 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 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 料罪。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 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 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 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並公告之。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 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 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 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 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 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 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 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 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 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 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 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 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 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 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 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 區域,並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 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 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 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10.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又第七條第一項之許可附帶條件有特別規定,以及同條第四項之協議結果除外,於必要範圍內都道府縣須負擔該其他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用 。又第七條第一項之許可附帶條件有特別規定,以及同條第四項之協議結果除外,於必要範圍內都道府縣須負擔該其他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用。或為施行都道府縣營造工程而需要之其 他工程,又第七條第一項之許可附帶條件有特別規定,以及同條第四項之協議結 果除外,於必要範圍內都道府縣須負擔該其他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