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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由行政院副 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 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 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 2.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估算基礎說明 經費合計 (億元) 能量及連結學研單位加工研發 專業之相關維運經費500萬元 (含專職人員3名及虛實整合服 務系統串接);建置後隨服務量 能擴大,每年經費需增加100 萬元,以增聘專職人員1名及增 加媒合串接服務;連結學研單 位,充實加工研發專業,促進農 產品作物運用及加值。
  • 3.
    題:
    106年度「農村社區補助經費運用成效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然後下放給縣市政府我們比較擔心的一 點就是說,縣市政府,包括縣政府農業局,有的對農再精神跟計畫都搞不 清楚,所以我覺得局裡面應該要要求縣市政府去成立專案辦公室、專職人 員,甚至各鄉鎮公所農業課的人要去上課,不然連農村再生是什麼都不知 道。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 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 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 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 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 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 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 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 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 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 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 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 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 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 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 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由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 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 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 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 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 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 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 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 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