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3秒
-
1.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5-03-24
- 內容:
- 增添最新政策、法規及更詳盡的相關程序申請流程,包含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合法建築物認定、休閒農場設置綠能設施、第三型地面型室外養殖發電設備等,為農漁村提供實用的參考指引,助力農漁村踏上能源自主之路。
-
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對農業設施申請設置屋 頂型綠能設施應檢附文件予以明定,對於水產養殖設施設置屋頂型或地面型綠 能設施之案場,規範應配置適當之監控設備,能自動定期上傳無法更改之監測依前二條申 請水產養殖設施設置屋頂型 綠能設施,或申請結合漁業 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者, 經營計畫應敘明養殖水產品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及 確保該履歷持續有效之作法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前二 條規定取得水產養殖設施設 置屋頂型綠能設施,或結合 漁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容許使用同意者,未通過產 銷履歷驗證者,應於本辦法 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
3.
- 標題:
- 農漁村能源自主-場域篇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3▍地面型室外漁電共生先看看自己的魚塭有沒有在漁電共生專區👉詳見P.3-1如何評估場域|3-2場域評估原則|3-3違章建築|3-4農業設施|3-5地面型室外漁電共生|3-6
-
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 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 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 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 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 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71 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
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 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 規定之區位者外,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 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 內,申請 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 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 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 合情形。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九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 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 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 縣(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 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 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 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 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