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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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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 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 2.
    題:
    廢止公告劃定「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面積,經變更後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仍指定為苗栗縣政府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07
    容:
    2604公頃,廢止地段號為南庄鄉風美段220地號等235筆土地,詳如後附位置圖及土地地籍清冊。二、「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該府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3.
    題:
    廢止 公告劃定「台北縣五股鄉觀音村觀音山崩塌地」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6-14
    容:
    爰旨揭特定水土保持區配合更名為「新北市五股區觀音里觀音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其廢止計畫(含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由該府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4.
    題:
    廢止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433號公告劃定「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屏-02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為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27
    容:
    一、「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屏-02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屏東縣政府、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前開機關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管理作業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23
    容:
    範例: (1)108年度172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圖 (2)105年度彰化縣山坡地地籍圖 (3)105年度第6期全臺疑似違規變異點 (4)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及教學園區分布圖 (二) 非本署產製者 1.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未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 9.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 10.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 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地籍是最容易區分土地使用之管理工具,因此以宗 地界線是一般土地管制作業最常見的方式;但農村 社區土地並非單獨一筆或數筆,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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