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5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9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 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
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07
- 內容:
- 2604公頃,廢止地段號為南庄鄉風美段220地號等235筆土地,詳如後附位置圖及土地地籍清冊。二、「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該府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爰旨揭特定水土保持區配合更名為「新北市五股區觀音里觀音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其廢止計畫(含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由該府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27
- 內容:
- 一、「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屏-02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屏東縣政府、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前開機關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
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內容:
- 範例: (1)108年度172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圖 (2)105年度彰化縣山坡地地籍圖 (3)105年度第6期全臺疑似違規變異點 (4)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及教學園區分布圖 (二) 非本署產製者 1.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未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
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 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地籍是最容易區分土地使用之管理工具,因此以宗 地界線是一般土地管制作業最常見的方式;但農村 社區土地並非單獨一筆或數筆,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