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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成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 (三)室內附屬之管理設施(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 面積為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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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 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環處理 或蓄水 ,面積不得超過 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室 附屬之管理設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 業區特定設施: (一) 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 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十一、申請「其他 牧設施」項 目, 十四、 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 牧場土地總面 積百分之八十。 十五、申請「其他 牧設施」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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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 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 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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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與其他類別設施 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興建後 應有放苗之養殖事實及收成生態循環處理池 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過該養殖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室內附屬之管理設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十一、申請「其他畜牧設施」項 目,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 積百分之八十。 十五、申請「其他畜牧設施」項 目,應限畜牧經營所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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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位於 休閒農業區 □ 是,位於 離島地區 □ 是,位於 國家公園 土地坐落 直轄市、鄉(鎮市區) 地段 地號等 筆土地 總面積 ( M 2 ) 變更 土地資訊 變更前 地段地號 變更前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前 使用地類別 變更前面積 ( M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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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 可按同筆土地內自 然排水方向各坡度 乘其所占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 積;有特殊情形,得 採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第二十五條之坵 塊法或等高線法, 並經水土保持、 可按同筆土地內自 然排水方向各坡度 乘其所占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 積;如有特殊情形, 得採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二十五條之 坵塊法或等高線 法,並經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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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93% ,因此臺東境 內(山坡地地區和高山地區)之山坡地面積占境 內土地總面積的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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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山坡地基本資料說明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
- 發布日期:
- 2023-03-21
- 內容:
- 台灣地區山坡地面積統計表 單位:公頃省市及縣市別(1)土地總面積(2)山保條例山坡地山保條例山坡地(2)土地總面積依據農業部111年農業統計年報(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5.山坡地範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於民國69年第一次劃定。台灣地區山坡地面積統計表 單位:公頃 省市及縣市別(1)土地總面積 (2)山保條例山坡地 (依圖形面積計算) 山保條例山坡地% (土地總面積依據農業部111年農業統計年報(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 山坡地面積統計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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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佔 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 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 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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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自然排水方向 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 (2) 土壤有效深度: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 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 用地,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 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 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 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 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 意書。 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 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 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