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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1月3日發布查定工作要點第6點修正案,本次修正更正查定之土地範圍經分割及合併,並於1年內恢復原查定範圍,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仍得受理更正查定;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5月16日函,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更正為管制相對嚴格之查定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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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但查定後首次分割或合併之土地,一年內回復土地範圍與原查定時相符,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給予一次複查機會,其標的係於相同土地範圍再次確認四項查定因 子及其結果,由行政機關再予檢視處分之正確性。部分土地雖有分割及合 併之紀錄,倘其申請更正時之土地範圍與查定當時相符,似符合前揭「於 相同土地範圍再次確認四項查定因子及其結果」之意旨,類此案件在符合 其他申請要件之前提下,爰以查定後首次辦理分割或 合併之土地一年內回復與原查定時相符之土地範圍,且仍屬同一土地所 有權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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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取得營運 許可之 堆肥場,於原 容許使用土地範圍 、 、 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 設施者, 第四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 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前項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 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 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 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基 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 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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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位於非都市土地 者: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 二、位於都市土地者: 應以休閒農場土地 範圍擬具興辦事業 計畫,以設施坐落 土地之完整地號作 為申請變更範圍,位於非都市土地 者: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位於都市土地者: 應比照前款規定, 以休閒農場土地範 圍擬具興辦事業計 畫,以設施坐落土 地之完整地號作為 申請變更範圍,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註明變更範圍,向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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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2)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 (3)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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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前項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基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農業用地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註明變更範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二、位於都市土地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以設施坐落土地之完整地號作為申請變更範圍,向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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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四、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前項所稱變更使用面積,指依法申請變更編定、核准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之面積。第4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一、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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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施 行前,已以農業用地作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方式取得營運 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 容許使用土地範圍擴、增、 改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 設施者,不受有關與周邊環 境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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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註 2 :申請人先請地政單位前往鑑界或委請技師辦理地形測量,以確保擬變更之土地範圍,非位於坡度陡峭等不可開發及建築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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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二) 計算原則:倘受補助人同意提供土地範圍(非全河段),以面積(平方公尺,長度乘以寬度)計算補助金額;倘受補助人同意提供其土地之全河段(含雙岸及單岸)實施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