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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及開發許可或開 發同意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 使用現狀。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規 定期限內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 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 載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及開發許可或開 發同意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 使用現狀。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規 定期限內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及開發許可或開 發同意廢止或失其效力時之土地 使用現狀。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規 定期限內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 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 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 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 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 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 機關辦理。 及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廢止或 失其效力時之土地使用現狀。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 規定期限內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水利法 327 值稅。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 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 載之。所 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 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 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
  • 8.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