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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 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 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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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其包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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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97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 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 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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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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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或公用設備。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或公用設備。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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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 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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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 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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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 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 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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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 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 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 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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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 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 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 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 高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 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 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