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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相關 規範與 重新 考量本署業務性質、經費狀況等 實際情形 , 一併檢討本要點及 酌作 修正 四 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有關加班刷卡機制,因現行實務上各級主管輪值中央或地方緊急應變小組以紙本簽到登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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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skyhero0125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 及第六點附件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四點、第 五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四,修正要點如下:(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附件二及第九點附件四)二、依據歷年執行經驗及實際推動業務辦理情形,修正規定第十點)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第十 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四、預算科目經費說明租金一、配合第四點 規定修正本 附件。二、為統一遵循 「辦理農村 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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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第五點)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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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第五點)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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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整併現行第六點至第八點規定為第五點,並依實務需求修正本部 辦理各項災前預防、應變、災後復原措施之規定。 二、本小組主政機關及設 置地點,已訂定於農 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 七款及第六點第二 項,為避免重複規定, 本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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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03
- 內容:
- 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辦理更正查定時,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農村水保署完成更正查定作業後,農村水保署受 理申請後,準 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土保持法第三農村水保署受 理申請後,準 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由原查定人員 擔任,辦理更 正查定時,準 用第四點規定 辦理。農村水 保署完成更正 查定作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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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第三點至第四點) 四、申訴期限及申訴者應檢附文件。(第五點至第六點) 五、本要點職霸凌申訴評議會之設置、(第十四點) 十一、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專家學者之撰稿費及出席費規定。(第三點至第四點) 四、申訴期限及申訴者應檢附文件。(第五點至第六點) 五、本要點職霸凌申訴評議會之設置、委員任期及決議。(第十四點) 十一、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專家學者之撰稿費及出席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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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四點) 四、申訴期限及申訴者應檢附文件。(本要點第五點至第六點) 五、本要點職霸凌申訴評議會之設置、委員任期及決議。(本要點第十四點) 十一、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專家學者之撰稿費及出席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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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而造成水土保 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參照第十四 點規定辦理。 五、農路路面工程之設計,依照第二十 二點至第二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六、農路各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應依 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增 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十 四點第五款規定。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 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不得低 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 為三點零至四點零kg/m 2 , 間距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設計時參照交通量情形設決標之派員監辦規 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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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條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原發 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定,明定各提 供查驗資料機關及查驗項目。公營事業機構參加之社會保險年 金,爰除原發放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 定者外,增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勞動部勞工保險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發放要點 第四點 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 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本條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二 款、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明 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 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及 第四點 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 料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