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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乙、 營造農村區域發展亮點 計畫推動體系分為總平臺及區域平臺,總平臺以水保局統籌運 作為原則,學者專家等參 與,以利進行營造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之諮詢、協調及審查。 如有重大協調事項時,非營利團體等相關者參與及協調合作,以利提出營造農村區域 發展亮點計畫,並以計畫中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 位。擬訂各項實施計畫,提出營造農村區域發 展亮點計畫。 (丙) 計畫審查:由水保局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 (丁) 計畫分工執行:營造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經總平臺審查 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
  • 2.
    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7
    容:
    (四)計畫分工執行: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或農 村區域發展亮點計 畫經總平臺審查同 意後,依各項實施計 畫之權責分工,由各 權責機關及執行單 位執行。
  • 3.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1
    容:
    (四)計畫分工執行: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 點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 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四)計畫分工執行: 農 村產業跨域計畫或 農村區域發展亮點 計畫經總平臺審查 同意後,依各項實 施計畫之權責分 工,由各權責機關 及執行單位執行。 (四)計畫分工執行: 農 村產業跨域計畫或 農村區域發展亮點 計畫經總平臺審查 同意後,依各項實 施計畫之權責分 工,由各權責機關 及執行單位執行。
  • 4.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5
    容:
    (四) 計畫分工執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 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 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計畫分工執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計畫分工執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 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四)計畫分工執行: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或農 村區域發展亮點計 畫經總平臺審查同 意後,依各項實施計 畫之權責分工,由各 權責機關及執行單 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