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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A: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二點,公職候選人辦理財 產申報,及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之公職人 員,於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 及「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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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 (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時,應 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 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地 址」及「聯絡電話」。 A: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二點,公職候選人辦理財 產申報,及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之公職人 員,於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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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內容:
-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第9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 活動」;約聘人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 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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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 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 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 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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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2 條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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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8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登記為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者,仍應於辦理候選人登記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財產。第 24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其申報資料之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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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